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条件:
(1)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节目内容和质量标准。
(2)有与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二、申请材料目录,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省级或以下)
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商公司章程及出资人人协议书或者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5.安全保障措施证明文件;
6.节目内容及质量标准说明文件;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核认定,方可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核发范围:服务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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