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第四条:国家电影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国家电影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
第二章: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第五条: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拍摄前,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电影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手续。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成都市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
01.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02.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
03.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0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成都市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摄制单片许可证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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