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钟前 近期,针对媒体曝光的各类网红连锁餐厅食品安全问题,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反应,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整治工作,现将检查问题处置通报如下:
1. 北京瑞诚隆达餐饮有限公司(老北京炙子烤肉),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2. 北京合之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凉皮先生),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3. 北京忆望园餐饮有限公司(犟骨头),当事人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环境脏乱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4. 北京广阳亿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华莱士),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5. 北京吉才牛肉面馆(李先生牛肉面),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6. 北京轩味怡家餐饮有限公司(卤煮火烧),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7. 北京碧月农家院餐饮有限公司(碧月山庄),当事人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拟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8. 北京窦店良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石锅鱼),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9. 北京市宏鑫海融商贸有限公司(华莱士),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理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10. 北京和味谷餐饮有限公司(晋大碗),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11. 北京福顺缘餐饮有限公司(张亮麻辣烫),当事人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环境脏乱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12. 北京诚诚餐饮有限公司(望京小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13. 北京加多客商贸有限公司(稻香村),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14. 北京金福林小吃店(郗红林)(老北京门框卤煮),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15. 北京百年传承合家欢餐饮有限公司(老街坊东北菜馆),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网络食品经营,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拟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6. 北京良乡云永昌百货商店(麻辣烫),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该行为项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7. 北京怡馨莲商贸有限公司(兰州拉面),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9 月 22 日
日期: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