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分钟前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体现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2021年,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以“铁拳”行动为抓手,以案件查办为主线,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截至8月31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食品安全类案件结案5640件,罚没4749.7万元,有力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小编现公布“铁拳”行动食品安全类10个典型案例,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梭子蟹
涉案商家:福州市长乐区鹤上惠云海鲜
处罚金额:5万元
案件回顾:2020年9月2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福州市长乐区鹤上惠云海鲜摊销售的梭子蟹(海水冰鲜)进行抽检,抽检出当事人销售的梭子蟹(海水冰鲜)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为不合格食品,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2日,在鹤上农贸市场的皮卡车上购进10kg梭子蟹(海水冰鲜),货值470元,违法所得370元。当事人在法定时间期限内提出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梭子蟹(海水冰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猪肉
涉案人:蔡某
处罚金额:115.107万元
案件回顾:当事人蔡某从2019年6月下旬至7月下旬从蒋某的私设屠宰点购买猪肉,并卖给市民从中获利,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肉货值金额为38.369万元,违法所得1.5万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行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燕饺(肉燕)和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检验
涉案商家:福建吉好多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5万元
案件回顾:2021年3月1日,宁德市福鼎市市场监管局对福建吉好多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立案。经查,2021年1月10日,当事人将其生产的未经出厂检验合格20箱燕饺(肉燕)销售温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售价为240元/箱,销售额共计4800元。2021年1月2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进入流通环节待售的该批次燕饺(肉燕)进行抽检检查。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燕饺(肉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SB/T 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要求,为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检验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宁德市福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鸭蛋、黄豆芽
涉案商家:莆田市涵江区尊尚超市
处罚金额:15.4856万元
案件回顾:2020年8月2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区尊尚超市抽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鸭蛋、黄豆芽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22日购进不合格鲜鸭蛋330公斤,销售150.35公斤,货值金额3220.8元,违法所得174.4元;于2020年8月13日黄豆芽5公斤,货值金额16.8元,违法所得5.92元。上述合计销售不合格食品鸭蛋、黄豆芽的总货值金额为3237.6元,违法所得共计180.3元。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对鸭蛋抽检结果申请复检,经复检鲜鸭蛋仍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黄豆芽抽检不合格结果申请复检。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鲜鸭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鲜鸭蛋、黄豆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草鲡鱼
涉案商家:泉州台商投资区华乐超市
处罚金额:10万元
案件回顾:2020年12月1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华乐超市销售的草鲡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草鲡鱼氧氟沙星实测值超过标准指标,不符合农业部第2292号公告的要求,为不合格食品,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1月5日,当事人向晋江市池店镇某水产品商行购进草鲡鱼用于销售,货值金额为126.4元,违法所得为62.4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草鲡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冷冻猪蹄
涉案商家:漳州银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80.4万元
案件回顾:2021年1月26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漳州银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无中文标签的冷冻猪蹄6284公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法人代表陈某于2021年1月15日左右以每公斤17元的价格向一“罗姓男子”购买进口无中文标识冷冻猪蹄6300公斤,总金额10.71万元(未付款)。购买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及上述进口冷冻猪蹄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相关材料。采购后,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
当事人采购、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面包原料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超过保质期
涉案商家:连城县煜高烘焙面包店
处罚金额:5.1万元
案件回顾:2021年4月1日,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制作糕点的加工场所,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鑫乐芙”巧克力松露脆和“福轩”彩糖珠),且无法提供上述两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进货凭证。
连城县煜高烘焙面包店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无照销售冷冻羊肉
涉案人:林某
处罚金额:0.5万元
案件回顾:2021年4月23日,三明市清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件,举报当事人涉嫌存在无照销售冷冻肉行为。经查,从2020年3月起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邵武市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分次购进共计4000斤冷冻白条羊(整只),购进价格为20元/斤,最后以30元/斤的均价销售给清流县及周边县的流动酒席承办人。当事人共销售冷冻白条羊2040斤,货值金额12万元,违法所得2.04万元。
当事人林某无照经营冷冻白条羊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明市清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斑鱼
涉案商家:厦门夏商百货集团南平有限公司四鹤店
处罚金额:10万元
案件回顾:2020年11月27日, 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厦门夏商百货集团南平有限公司四鹤店销售的青斑鱼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实测值超过标准指标,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为不合格,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0月29日,当事人从三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60元/Kg的价格购进青斑鱼3只(共计3.1Kg)用于销售,货值金额为269.67元,违法所得为83.67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青斑鱼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进口阿根廷红虾、冷冻巴沙鱼柳、冻猪脑、冻带皮巴沙鱼片、箱厄瓜多尔白虾等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
涉案商家:平潭综合实验区嗯多自助餐厅
处罚金额:4万元
案件回顾:2021年1月15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嗯多自助餐厅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等材料的行为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2月19日、2020年12月29日采购进口冻品:2盒冻阿根廷红虾、6包冷冻巴沙鱼柳、1包冻猪脑、7包冻带皮巴沙鱼片、2箱厄瓜多尔白虾。以上进口冻品重量合计74.5kg,货值金额为2493元。当事人采购上述进口冻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冻品的核酸检测单及货物消毒单等相关合格证明材料。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日期: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