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自建房过程中,多数施工人员缺乏相关安全防范意识,施工行为也没有安全防范措施,一旦发生致人损伤事件,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根据《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农村自建房施工
农村自建房具有农村建筑工匠资格的人员或具有当地一般工匠水平的人员可认定为具有承揽资质,如房主在没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失的情况下,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低层住宅且包工不包料的,即“包清工”,房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挥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对施工者起实际控制和支配的作用。施工者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即房主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农村自建房施工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村民李某申请到一块宅基地并通过建房审批。李某与城镇居民王某签订合同,由王某在该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王某向李某支付宅基地使用费。后因旧村改造,该房屋被拆迁并赔偿了一套拆迁安置房。李某诉至,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拆迁后所得安置房。农村自建房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