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概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人员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接受的机构、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向建设单位摊派财物、推销产品;在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报销任何费用。